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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策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3-05-10 | 浏览量:
关键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部署要求,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着力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着力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又好又快推进“两个^”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垃圾收运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城市主次干道基本实行机械化清扫,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等城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城市和县城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100%和95%以上;镇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80%以上。省辖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30%以上,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达5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20%以上。建立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

  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全面实现分类收集和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全面得到无害化处理,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处理长效监管体系。

  二、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三)促进垃圾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减少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垃圾产生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严格限制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采用生态环保型材料生产替代塑料袋等制品。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民对有机垃圾实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四)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以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为抓手,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地要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思路,抓紧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方法,优先对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副产品市场有机垃圾等进行分流,积极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电池、含汞温度计、电子类产品等有毒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市、县(市)应于2012年底前落实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置场所。全面落实《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加快推进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餐厨废弃物的单独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置,逐步推行居民家庭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处置。

  (五)提高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居民社区回收站点,规范从业人员服务和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处置和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再生物资收集、运输、加工和利用产业链。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垃圾分流和分类处置需求,全面推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园林绿化垃圾、粪便等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资源化利用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各市于2014年底前、县(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建筑垃圾和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


  三、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六)强化规划引导作用。各市、县(市)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于2012年底前完成覆盖城乡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做到设施布局、规模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同时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鼓励各地建设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等各类废物的静脉产业园。鼓励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进区域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充分发挥设施的规模效益。

  (七)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推广使用机械化、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脏、臭、漏、洒等问题。加快推进“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应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6月和12月底前,完成所有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布点建设和机械化收运设备配置工作。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加快推进大中型转运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收运效率。有条件的城市可推行生活垃圾直运模式,减少生活垃圾运输对环境的影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要按照与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建设,并不断提高收运覆盖面。积极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八)选择先进适用技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颁布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热值较高、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并配套建设备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许可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卫生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按照区域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生活垃圾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审定后,方可进行工程化应用及推广。

  (九)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力度。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择优确定具备相关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单位参与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并组织开展处理设施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到2012年底,各市、县(市)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各地要按照治理计划,优先开展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的整治,全面清理积存垃圾,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达到使用期限的垃圾填埋场,要按标准实施规范化封场。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不达标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工作。

  (十一)提升环卫作业服务质量。加大对城市道路保洁等作业车辆和设备的投入,逐步提高城市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分别在2013年底、2014年底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全面开放环卫作业市场,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提升环卫作业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监管

  (十二)改进垃圾处理运行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做好雨污分流和防飞散工作,科学实施消杀除臭,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有效控制垃圾异味。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在厂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主要污染物在线检测数据,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管理。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安全生产等突发事件。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和相关制度。全面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不断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

  (十四)严格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充实各级特别是乡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力量,做到有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逐步形成统一、高效、顺畅的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加强垃圾处理从业人员技能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督察巡视工作,完善约谈和通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各地市容环卫、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大监测频次,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开展已建成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

  五、努力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五)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建设和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考核体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镇村环卫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城乡建设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六)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主动承担任务,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工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编制相关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环境保护与利用类相关专业设置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方向或增设相关课程。科技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财政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门负责对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肥料产品进行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的有关收费政策。

  (十七)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加大对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垃圾分类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垃圾处理、环卫作业和职工工资等经费,其中,职工工资经费单独审核拨付、实行专款专用。完善并严格执行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一线环卫职工的工资标准要适当提高。


  (十八)建立引导激励机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居民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垃圾焚烧发电,鼓励企业投资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

  (十九)保障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要依法保障按期开工建设和投入运行。

  (二十)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依托高校技术和人才优势,建立省级垃圾处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培养生活垃圾处理专业人才,加强相关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二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深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设立公众参观日,引导全民关心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工作,树立“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2年3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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