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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 | 发布日期: 2018-10-08 | 浏览量:
关键词: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常经委〔2016〕15号

常州经开区党工委 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常州经开区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集聚常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运作,推动经开区股权投资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备案管理条例》、《合伙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专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母基金)。该企业应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对在经开区注册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种子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本意见规定在经开区办理注册登记。
       (二)原则上,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四)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五)有按审慎经营原则设置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企业管理计划;托管人为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具有明确可行的资金托管计划。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种子基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本意见规定在经开区办理注册登记。
       (二) 原则上注册资本或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中必须明确投资策略为:专注于种子期企业的投资;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拥有成熟的种子期企业辅导和培育管理办法或制度。
       (五)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有至少2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开区金融发展局负责按本意见规定办理备案。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种子基金出具书面认定书。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其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九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获利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纳税人6年50%的奖励。
第十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业之日起6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企业50%的奖励。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营业之日起6年内,按不超过企业员工总人数的30%,其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经开区财政给予纳税人50%的奖励。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经开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经开区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经认定后,可由经开区产业母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配比引导。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经开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创业企业或引进拟投资项目落户经开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开区相关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可予以参股或跟进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经开区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由经开区向上争取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支持,予以一定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优先获得优质项目推荐;其投资的经开区项目可优先获得经开区人才、科技等项目支持,可优先列入经开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并享受经开区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设立经开区股权投资协会,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促进股权投资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产业发展环境。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十九条 上述扶持政策适用于已按本意见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备案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经开区金融发展局提交兑现政策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备案企业未按时提交本意见所要求的材料或有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经开区金融发展局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开区金融发展局有权取消备案,自取消之日起停止兑现本意见项下相关扶持政策,并有权要求备案企业返还之前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或不按承诺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恶意骗取或随意改变补贴资金用途和投向的,经开区金融发展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促进经开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在实施过程中的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经开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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