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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3-07-08 | 浏览量:
关键词:关于转发《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常办发〔2012〕23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制定的《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和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发展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购房补贴和落户奖励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国家“千人计划”配套奖励资金拨付办法》、《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奖励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

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资金和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发展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常办发〔2011〕42号)和《关于支持国家“千人计划”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办发〔2011〕64号)精神,对“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对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给予发展资金支持。为规范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拨付原则
      “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A、B类项目创业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申请总额300万元的创业资金。按照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主体的投资进度,同比例拨付。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申请100万元发展资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投资主体的投资全部到位后,一次性拨付。
      二、拨付程序
      1. 递交申请材料。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向所在辖市、区人才办递交资金申请表和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进度确认书。
       2. 两级审核确认。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财政局初审后,将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资金申请材料交市人社局。之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会审确认。
       3. 提出拨款意见。落户在辖区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创业资金,按照“先兑现辖区额度、再兑现市额度”的原则进行拨付;落户在辖市的,由辖市兑现。会审确认后,由市人社局向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办发出拨款通知;需兑现市额度的,由市人社局负责申请市财政资金。
落户在高新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发展资金,按照“市和辖区同步兑现”的原则进行拨付;落户在辖市和武进区的,由辖市和武进区兑现。会审确认后,由市人社局向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办发出拨款通知;需市兑现的,由市人社局负责申请市财政资金。
       4. 组织资金到位。需辖市、区兑现的资金,由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拨付。需市兑现的资金,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领军人才创业企业。
      三、监督管理
      1. 市和辖市、区财政局、人才办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年底前要组织专门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2. 在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查不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如无正当理由,领军人才离开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主营业务在常州之外经营,由辖市、区财政局、人才办负责追回已拨付资金。
      四、本办法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创业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常办发〔2011〕42号)精神,对“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C类项目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并在3年内免费提供不少于100㎡的创业场所和100㎡的住所。为规范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拨付标准
      “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C类特别推荐项目创业企业申请300万元创业资金;重点推荐项目申请200万元创业资金;优先推荐项目申请100万元创业资金。
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未免费提供100㎡以上创业场所和100㎡以上住所的,申请创业场所和住所租金补贴。具体标准为:创业场所按每月15元/㎡、住所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100㎡创业场所和100㎡住所3年的租金补贴合计16.2万元。
      二、申请条件
      1. 领军人才签约6个月内完成创业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创业团队在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政府创业资金支持额度。
      2. 经审计确认,领军人才签约后18个月内,其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达到创业团队所需^低现金出资额的50%,且创业团队其它现金出资合理存放,可申请拨付政府支持创业资金额度的50%(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未免费提供100㎡以上创业场所和100㎡以上住所的,可一次性申请创业场所和住所租金补贴)。
      3. 经审计确认,领军人才签约后24个月内,其创业企业合理资金开支达到创业团队所需^低现金出资额,且创业团队其它现金出资合理存放,可申请一次性拨付政府支持创业资金(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未免费提供100㎡以上创业场所和100㎡以上住所的,可一次性申请创业场所和住所租金补贴)或申请拨付剩余政府支持创业资金。
      三、创业企业财务审计
      1. 审计机构。由市人才办优选并签约一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其中在金坛市、溧阳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各签约2家。市人才办牵头组织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2. 实施流程。主要包括:(1)创业企业确认符合资金申请条件后,向所在辖市、区人才办书面提出财务审计申请;(2)辖市、区人才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根据创业企业发展形象进度等,作出是否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初步判断;(3)辖市、区人才办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将创业企业申请书报至市人社局;(4)市人社局从签约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抽取并确定实施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创业企业在金坛市、溧阳市的,分别从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随机抽取并确定),并向其出具审计委托书;(5)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审计结束后向市人社局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创业企业和辖市、区人才办,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办可派员参与审计流程。

      3. 合理资金开支确认。合理资金开支主要包括:(1)企业开办费;(2)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厂房或办公用房购置、租赁及装修费用;(3)与企业研发、生产相关的设备、仪器仪表购置费用;(4)与企业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员工薪酬及社会保障费用;(5)与产品研发相关的差旅、材料购置等合理费用;(6)交纳的各类税费;(7)合理的日常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8)其它合理费用。
      4. 审计费用承担。经审计确认符合资金申请条件的,审计费用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开支;不符合的,由被审计企业承担。
      四、拨付程序
      1. 递交申请材料。创业企业向所在辖市、区人才办递交资金申请表和审计报告。
      2. 两级审核确认。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财政局初审后,将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资金申请材料交市人社局。之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会审确认。
      3. 提出拨款意见。落户在辖区的创业企业创业资金,按照“先兑现辖区额度、再兑现市额度”的原则进行拨付;落户在辖市的,由辖市兑现。创业场所和住所租金补贴资金,由所在辖市、区兑现。会审确认后,由市人社局向创业企业所在辖市、区人才办发出拨款通知。需兑现市额度的,由市人社局负责申请市财政资金。
      4. 组织资金到位。需辖市、区兑现的资金,由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拨付;需市兑现的资金,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创业企业。
      五、监督管理
      1. 市和辖市、区财政局、人才办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年底前要组织专门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2. 在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查不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无正当理由,领军人才离开创业企业,或创业企业主营业务在常州之外经营,由辖市、区财政局、人才办负责追回已拨付资金。
      六、本办法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购房补贴和落户奖励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常办发〔2011〕42号)精神,对“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创新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和落户奖励。为规范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拨付标准
      “龙城英才计划”领军型A类创新人才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30万元落户奖励;B类创新人才申请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20万元落户奖励;C类创新人才申请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10万元落户奖励。
      二、申请条件
      领军型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创新人才”)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每年累计在重点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年薪在30万元以上,并已在我市重点企业工作时间跨度满1年,可申请享受落户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在我市购房(之前在我市未拥有房屋产权)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三、拨付程序
      1. 递交申请材料。创新人才所工作企业向所在辖市、区人才办递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落户奖励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2)与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份);(3)在我市交纳个人所得税(时间跨度12个月以上)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4)申请购房补贴的,需递交以上(2)、(3)规定的材料和《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购房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之前在我市未拥有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付款凭证、3年内不上市交易承诺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
      2. 两级审核确认。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财政局初审后,将创新人才资金申请材料交市人社局。之后,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会审确认。
      3. 提出拨款意见。落户在辖区的创新人才资金,按照“市和辖区同步兑现”的原则进行拨付;落户在辖市的,由辖市兑现。会审确认后,由市人社局向创新人才所在辖市、区人才办发出拨款通知;需市兑现的,由市人社局负责申请市财政资金。
      4. 组织资金到位。需辖市、区兑现的资金,由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拨付。需市兑现的资金,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创新人才所工作企业。
      四、监督管理
      1. 市和辖市、区财政局、人才办具有资金监管职责,除日常监管外,每年年底前要组织专门检查,了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2. 在资金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或屡查不改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创新人才在获得补贴、奖励资金后,3年聘用期未满离开企业的,折合聘用期未满工作年限比例,由辖市、区财政局、人才办负责追回创新人才需退还资金。
      五、本办法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千人计划”配套奖励资金拨付办法

      根据《关于支持国家“千人计划”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办发〔2011〕64号)精神,对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后给予配套资金奖励。为规范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拨付原则
      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通过我市申报平台,成功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后,给予1︰1的配套资金奖励。上级奖励资金到位后,我市配套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
      二、拨付程序
      1. 确认拨款条件。市委组织部将省委组织部上级奖励资金到位通知反馈给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办理相关事宜。
      2. 提出拨款意见。落户在高新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的领军人才配套奖励资金,按照“市和辖区同步兑现”的原则进行拨付;落户在辖市和武进区的,由辖市和武进区兑现。符合拨款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向领军人才所在辖市、区人才办发出拨款通知;需市兑现的,由市人社局负责申请市财政资金。
      3. 组织资金到位。需辖市、区兑现的资金,由辖市、区人才办会同辖市、区财政局负责拨付;需市兑现的资金,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领军人才所在单位。
      三、本办法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奖励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常办发〔2011〕37号)精神,对投资“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奖励。为规范资金拨付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与我市签订《投资常州市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合作协议书》的创业投资企业,且已对“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A、B类项目或“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投资。
      二、奖励标准
      1. 对首期投资(200万元以上)到位后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对从市外引进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贡献人,在首期投资(200万元以上)到位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投资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投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20万元。投资对象在“一核八园”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精神执行,不享受前述投资奖励。
      三、拨付程序
      1. 创业投资企业按要求填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龙城英才计划”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至市人才办。
      2. 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首期资金到位情况、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等。
      3. 对审核无误并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季度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创业投资企业。
      对从市外引进领军人才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要贡献人实施奖励,按照《关于对领军人才创业项目主要引荐人给予奖励的通知》(常人才〔2011〕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其它
      1. 创业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个人获得奖励后,需自行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纳税。
      2.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已骗取奖励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创业投资企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本办法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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