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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法规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3-05-22 | 浏览量:
关键词: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常办发〔2002〕38号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常委发〔2000〕38号)文件要求及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常委发〔2001〕1号)精神,为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疗补助的对象是指常州市区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

      3.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第三条 市财政按第1类对象每人每年150O元、第2类对象每人每年1200元、第3类对象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所在用人单位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

      第四条 对同时获得多种称号的,按其^高称号确定补助标准,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外地引进的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医疗补助对象,离开常州区域到外地外单位工作的,不再享受此补助。

      第七条 已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此补助。

      第八条 每年三季度,补助对象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填写《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补助审批表》报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会办审定次年补助对象及标准,市人事局负责办理医疗补助审核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医疗补助经费列入预算,及时拨付给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用人单位匹配的医疗补助经费于每年上半年缴入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一次性将补助费用划入补助对象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每年缴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查。

      第十条 医疗补助经费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及住院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

      第十一条 各市和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O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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