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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3-05-20 | 浏览量:
关键词: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人才办〔2011〕6号

各辖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为加强引导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决策、运作、监督等行为,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2011年6月28日

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市战略,引导和推动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加快投资我市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积极培育一大批新兴产业科技领军企业,根据《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精神,设立常州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资金向我市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投入。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资金专门投向我市境内的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重点投向处于初创期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市级规模为1.5亿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规模。
      第五条  引导基金应当与现有的^、省级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管。管理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贯彻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市级事业单位常州产权交易所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参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3年内出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受托管理1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或有已成功投资和服务2个以上创业投资企业的经验;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可优先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十七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八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优先受让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受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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