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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策法规

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 | 发布日期: 2011-07-20 | 浏览量:
关键词: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常办发〔2011〕42号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才办制定的《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实施办法》、《常州市培育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9日

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精神,组织实施“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大力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业人才和团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推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大力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和团队。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面向海内外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并实施督查考核。
    第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实施“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提供产业、金融、财政、科技、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撑。
    第六条  各辖市、区主要负责本地区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创业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是指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掌握关键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到常州创办、领办科技企业;
    3.个人在创业企业中拥有不低于20%的股权;
    4.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5.项目申报时,未在我市注册落户,或注册落户6个月内。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1.A类项目。给予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和3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其中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1000万元、项目合作的重点企业股权投资4000万元以上。
    2.B类项目。给予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和3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其中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200万元、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300万元、签约创投企业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
    3.C类项目。分别给予特别推荐、重点推荐、优先推荐项目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同时,项目注册落户辖市、区3年内免费提供不少于100㎡的创业场所和100㎡的住所。
    4.创业企业自注册登记次年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5.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对获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配套。
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注册落户在辖市的,创业资金由相应辖市承担;注册落户在辖区的,由市和相应辖区各承担50%。
    第九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享受的政策:
    1.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团队中取得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2.优先推荐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以及省“333”和市“831”人才培养工程等。
    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级^。
    第十条 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享受市和相应辖市、区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坚持“公平、择优、快捷、简便”的原则,按如下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通过“龙城英才计划网” (www.cztp.org)、海内外有关媒体,发布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公告。
    2.网上申报。通过“龙城英才网”在线申报,常年受理。
    3.材料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技术评审。不定期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进行技术评审,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重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推荐。每年5月、11月,根据技术评审情况,集中研究确定面谈评估项目名单。
    5.推荐对接。对技术达到国际同行业前沿水平、近期有5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需求,并且有意向与我市重点企业合作的项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重点企业进行定向推荐;推荐对接成功的,即列为A类项目。对技术达到国际同行业前沿或^水平、近期有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需求,并且有意向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的项目,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签约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定向推荐;推荐对接成功的,即列为B类项目。
    6.面谈评估。每年6月、12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邀请进入面谈评估、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款暂时未对接成功的项目创业团队负责人来常,对创业环境进行实地考察,与辖市、区进行深度洽谈,并参加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的面谈评估活动。根据面谈评估情况,研究确定领军型人才创业C类项目名单(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5款,向重点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推荐的项目,自与相关创业载体签署合作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对接成功的,可相应列为A类或B类项目)。
    7.签约公示。对列为A、B类的项目,通过“龙城英才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关各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对列为C类的项目,领军型创业人才分别与相关创业载体签署合作协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鉴证,并通过“龙城英才网”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协议执行情况的,合作协议正式生效。公示时间为7天。
    8.注册落户。未在我市注册落户的项目,领军型创业人才应在签约公示后6个月内,按协议的约定办理注册落户手续。相关辖市、区应做好协助工作。
    9.政策兑现。由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提出申请。市和辖市、区及各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和《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兑现有关政策,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精神,组织实施“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大力引进海内外领军型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推动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我市重点企业,大力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产业技术跨越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面向海内外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工作方案,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并实施督查考核。
    第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实施“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计划”提供产业、金融、科技、财政、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撑。
    第六条  各辖市、区负责本地区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及后续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是指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具有海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技术跨越;
    2.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企业工作;
    3.在我市重点企业工作年薪在30万元以上;
    4.申报时,未与我市重点企业签订聘用合同,或签订聘用合同6个月内。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享受的政策:
    1.对引进的领军型A类人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30万元的落户奖励; B类人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20万元的落户奖励;C类人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和10万元的落户奖励。
    2.领军型创新人才及其团队中取得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
    3.优先推荐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以及省“333”和市“831”人才培养工程等。
    4.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市级^。
    第九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享受市和相应辖市、区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十条  辖市重点企业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兑现一次性购房补贴和落户奖励等政策所需资金,由相应辖市承担;辖区重点企业引进领军型创新人才,由市和相应辖区各承担50%。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坚持“公平、择优、简便、规范”的原则,按如下程序进行:
    1.信息发布。通过“龙城英才网” (www.cztp.org)、海内外有关媒体,发布领军型创新人才引进公告,以及我市重点企业的人才需求。
    2.网上申报。人才引进重点企业通过“龙城英才网”在线申报,常年受理。
    3.材料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技术评审。每年5月、11月,组织相应行业领域的^,对人才所掌握技术的^性、与企业在研项目的结合度等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根据技术评审情况,研究确定进入面谈评估的人才名单。
    5.面谈评估。每年6月、12月,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邀请进入面谈评估的人才或团队负责人来常参加面谈评估活动。根据面谈评估情况,研究确定领军型A、B、C类创新人才名单。
    6.签约公示。领军型创新人才分别与相关重点企业签署人才引进协议或补充协议,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鉴证,并通过“龙城英才网”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协议执行情况的,协议正式生效。公示时间为7天。
    7.聘用落户。未落户我市的领军型创新人才应在签约公示后6个月内,按人才引进协议的约定,办理聘用落户手续。相关辖市、区应做好协助工作。
    8.政策兑现。由领军型创新人才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市和辖市、区及各有关单位按照人才引进协议或补充协议、《常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兑现有关政策,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培育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精神,组织实施“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以更大力度持续支持领军型人才创业,助推创业企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落户我市,已取得一定创业成效并且发展前景广阔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给予股权融资支持。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辖市、区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掌握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发展状况、向签约创业投资企业推荐项目等,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并实施督查考核。
    第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实施“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提供产业、金融、科技、财政、宣传、服务等方面的支撑。
    第六条 各辖市、区负责实时掌握本地区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包括 “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引进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龙城英才计划”引进的领军型人才创业C类项目企业,以及各辖市、区自主引进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在我市注册落户5年内;
    2.主要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4.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5.已取得一定创业成效并且发展前景广阔;
    6.注册落户至今,未有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近期有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需求。  

第四章 培育方式  

    第八条  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约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
    第九条 对签约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200万元、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投资300万元、签约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从而形成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融资。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推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股权融资,坚持“遵从企业意愿、按照市场规则、简便快速易行”的原则,按如下程序进行:
    1.实时掌握情况。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每季度通过“龙城英才网”(www.cztp.org)在线填报企业发展情况,同时提交股权融资需求,通过所在辖市、区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资格条件审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填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入选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3.实施推荐对接。对符合“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资格、条件的企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签约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推荐,并会同所在辖市、区做好对接的跟踪服务工作。
    4.投资各方签约。对签约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投资各方,及时签定股权投资协议。
    5.履行投资协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所在辖市、区,督促投资各方履行协议约定,并协助办理注册资本验资、工商注册变更等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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